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解读

解读单位: 潜江市教育局 来源: 潜江市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12日 12:00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发布日期:2021-05-12 12:00 来源:潜江市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

一、学生资助政策

(一)学前教育资助

1.政策依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21﹞32号)

2.资助对象:普惠性幼儿园在籍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等。

3.资助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分学期发放,春季学期500元,秋季学期500元)。

(二)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1.政策依据:《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教规〔2017〕6号)

2.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寄宿学生和所有特殊教育学生。对以下学生优先评定:

(1)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2)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家庭学生;

(3)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学生;

(4)农村、城镇低保户家庭学生;

(5)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子女。

3.资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分学期发放:春季学期500元,秋季学期500元);中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分学期发放,春季学期625元,秋季学期625元)。

(三)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1.政策依据:《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有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教财[2019]2号)

2.资助对象:

(1)建档立卡学生;

(2)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3.资助标准:按照寄宿生补助标准50%的比例给予资助,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分学期发放:春季学期250元,秋季学期250元);中学生每生每年625元(分学期发放:春季学期312.50元,秋季学期312.50元)。

(四)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1.政策依据:《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教规〔2017〕7号)

2.资助对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等条件下,对以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评定:

(1)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2)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

(3)农村、城镇低保户家庭学生;

(4)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3.资助标准:

一档3000元/生/年(分学期发放:春季学期1500元,秋季学期1500元);

二档2000元/生/年(分学期发放:春季学期1000元,秋季学期1000元);

三档1500元/生/年(分学期发放:春季学期750元,秋季学期750元)。

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按一档标准发放。

(五)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

1.政策依据:《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17〕1号)

2.资助对象:

(1)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2)残疾学生;

(3)农村低保户家庭学生及特困救助家庭学生。

3.资助标准:免除学费(按学校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630元至900元),报名时直接免除,不发放至学生手中。

(六)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

1.政策依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18〕1号)

2.资助对象: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

3.资助标准:免除中职在校学费(按所在学校收费标准,每生每年2400-3000元),此项资助直接在校报名时进行免除,不发放至学生手中。

(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1.政策依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18〕1号)

2.资助对象: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2)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农村、城镇低保户家庭学生及特困救助家庭学生;

(5)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等库区贫困移民子女;

(6)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3.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按学期发放,春季学期1000元,秋季学期1000元)。

(八)大学新生入学资助

1.政策依据:《省学生资助中心关于做好彩票公益金资助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项目的通知》(鄂学助〔2016〕5号)

2.资助对象:参加当年普通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取并自愿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应届高中毕业生。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2.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家庭学生;

3.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农村、城镇低保户家庭学生及特困救助家庭学生;

5.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

6.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3.资助标准: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500元,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按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资金确定资助人数,学校审核后在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

(九)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开放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除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可以申请外,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也可按政策申请。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额确定,专本科生申请贷款额度上限每年12000元,研究生申请贷款额度上限每年16000元。

二、申报及发放流程

(一)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学生、特困供养学生、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

学校根据相关部门比对名单下发《确认表》→学生(家长)填写《确认表》→学校认定、公示→学区(分局)汇总→教育主管部门复核汇总→市财政局审批→资金发放至学生资助卡或家长银行卡。

(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学生或监护人将《申请表》及相关贫困证明材料上交学校班级→学校认定、公示→学区(分局)汇总→教育主管部门复核汇总→市财政局审批→资金发放至学生资助卡或家长银行卡。

三、贫困确认相关要求

(一)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由乡村振兴部门确认;

(二)烈士子女、孤儿需经民政部门确认;  

(三)低保家庭学生和特困救助家庭学生需经民政部门确认;

(四)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学生需经残联确认;

(五)少数民族贫困家庭学生、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库区贫困移民家庭学生需经村(居)委会和民政部门确认;

(六)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主要包括重点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详细证明。

注: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学校应认真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结合家访、电话访谈等方式核实情况,对学生资助申请进行综合评审认定。

四、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关于跨区域就读贫困生资助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学生资助要求在籍在校,即学籍与学生就读学校相吻合,在就读学校进行申报,外地户籍的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报。本地户籍跨乡镇就读的需向学校告知家庭困难情况进行申报。在市外、省外就读的,原则上由学籍地落实资助。

(二)申报对象确认的问题

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认定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3.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人员、领导干部或村(居)干部的;

4.家庭成员注册有公司的,或有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到达一定规模的;

5.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6.由于家庭超标准建房、购买商品房、购买非经营性小车、为子女入读营利性民办学校缴纳高额学杂费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咨询电话:0728-6241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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